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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北方工業大學章程

                      (2022年修訂版)

                      序 言

                      北方工業大學前身是創辦于1946年的國立北平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后歷經北京工業鋼鐵學校、北京冶金專科學校、石景山冶金學院、北京鋼鐵學校、北京冶金機電學院等發展階段,1985年更名為北方工業大學;先后隸屬于中央重工業部、冶金工業部、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1998年9月起以北京市管理為主。

                      北方工業大學以“敦品勵學,才德并懋”為校訓,以“嚴肅、嚴格、嚴謹”為校風,堅守“工業報國、工業興國、工業強國”的使命擔當,堅持內涵特色差異化發展,立足北京、服務京津冀、面向全國,重點為首都經濟社會發展服務,著力培養興工報國、腳踏實地,敢于創新創造、精于實踐實干的卓越工程師等高素質應用型人才,努力建設協調發展、特色鮮明、優勢突出的高水平應用型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學校依法治校、科學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制定學校內部管理制度及規范性文件、實施管理、履行職責、開展社會活動的基本準則和依據。

                      第三條  學校名稱為北方工業大學,英文譯名為Nor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中文簡稱北方工大,英文縮寫NCUT。

                      學校法定住所地為北京市石景山區晉元莊路5號。

                      學校網址是:http://www.wykuang.com。

                      第四條  學校是北京市人民政府舉辦的高等學校。

                      北京市人民政府為學校提供主要辦學經費,保障學校辦學所需的條件,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對學校進行宏觀指導,保障學校的合法權益。

                      學校接受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的領導、管理、監督與考核,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為基本職能,履行辦學職責。

                      第五條  學校為公益性非營利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行使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其法定代表人為學校校長。

                      第六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持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學校堅持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努力使學生成長為人格健全、兼具人文情懷與科學素養,服務國家和首都社會與經濟發展的社會主義優秀人才。

                      第七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堅持以師生為本,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監督。

                      第八條  學校實施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為主的全日制學歷教育,適當開展繼續教育,積極拓展中外合作辦學和國際合作交流。

                      第九條  學校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知識創新和科技進步的需要,結合學校戰略規劃、發展定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設置理、工、文、經、管、法、藝等學科門類,以工為主,多學科協調發展。

                      第十條  學校面向社會需求,依法依規依辦學條件,制定招生方案。

                      學校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十一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北方工業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履行管黨治黨、辦學治校的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支持校長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堅持以改革創新促發展,推進教育評價改革,推動學校科學發展。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六)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加強對學校全面從嚴治黨各項工作的領導,堅持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同謀劃、同部署、同推進、同考核。全面推進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提高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能力和水平,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堅定不移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領導、支持學校紀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學校紀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與安全,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大力建設平安校園、和諧校園。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黨委堅持黨管干部原則,統籌做好干部隊伍的建設規劃、選拔任用、機制體制,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干部隊伍。

                      學校黨委堅持黨管人才原則,深入實施新時代人才強國戰略,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加強對人才的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全方位培養、引進、用好人才,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學校設立黨委教師工作委員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研究審議學校教師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建設工作重大事項,指導相關部門開展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黨委教師工作部。

                      第十三條  學校黨委對本校教材工作負總責。學校貫徹落實國家教材建設相關政策,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加強教材建設和管理。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規格和要求,制訂和優化人才培養方案,分層分類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完善內部督導工作體系和工作機制,建立健全教育質量保障體系,努力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四條  學校應按期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委員會。學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五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十六條  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學校黨委重要活動,協調學校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學校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學校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系,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  學校結合實際,參照相關示范文本制定學校黨委全委會、黨委常委會的會議制度和議事決策規則并遵照執行。

                      第十八條  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北京市監委駐北方工業大學監察專員辦公室是市監委派駐學校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監察專員根據市監委授權開展監察工作,受市紀委市監委領導。學校紀委與監察專員辦公室合署辦公。學校紀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監察專員辦公室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一)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學校紀檢監察機構強化政治監督,做實做細日常監督,依規依紀依法精準有效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三)經常對黨員、監察對象進行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的教育,作出關于維護黨紀和法律的決定。

                      (四)對黨的組織、黨員領導干部和監察對象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控告,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

                      (五)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復雜的案件,調查和處置監察對象職務違法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監察對象的處理、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六)受理黨員、監察對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監察對象權利不受侵犯。

                      (七)對在黨風廉政建設、管理監督等方面的突出問題,依紀依法制發紀檢監察建議書。

                      (八)深化紀檢監察體制改革,加強紀檢監察機構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建設。

                      第十九條  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共青團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基層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常委會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會議議題由校長提出,也可以由學校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提出、校長綜合考慮后確定。如對重要問題發生較大意見分歧,一般應當暫緩作出決定。

                      學校結合實際,參照相關示范文本制定校長辦公會議的會議制度和議事決策規則并遵照執行。

                      第二十一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并作為學校最高學術機構,充分發揮其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積極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

                      第二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依法制定章程,并依照章程開展工作、履行或授權相關專門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議或制定學校學術評價和成果評定標準、教師職務評審與聘任標準、學術道德規范與處罰等學術管理制度;

                      (二)審議或評定學科專業的設置調整等事項,評定或推薦教學和科學研究成果獎;設立學術機構、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三)指導學術道德和科學倫理教育,調查處理學術糾紛,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

                      (四)審議學校認為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咨詢的事項。

                      學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學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采取表決制作出決定,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各專門委員會、學術分委員會、學院學術委員會依據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授權或者學校批準的規程開展工作,向學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學位評定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法制定章程,并依照章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查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

                      (二)對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報請授予碩士學位或者博士學位的決議,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三)決定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名譽博士學位的名單;

                      (四)作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

                      (五)審核批準、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六)審核批準本單位學位授予單位和學位授權點申請、學位授權點設置調整、自我評估等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依法制定章程,并依照章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

                      (六)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七)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相關事項。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全體教職工選舉產生,大會選舉主席團作為其領導機構。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可以設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小組。學校內部組織機構依法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教職工大會制度。

                      學校工會作為工作機構,依法履行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第二十五條  學校學生會(研究生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主要學生組織,是學校聯系廣大同學的橋梁和紐帶。

                      學校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會(研究生會)等學生組織的最高權力機關,全校學生通過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治理和監督:

                      (一)制定或修訂學生會(研究生會)組織章程,監督章程的實施;

                      (二)聽取、審議上一屆學生會(研究生會)組織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研究生會)組織主席團成員;

                      (四)選舉產生出席上一級學聯學生會(研究生會)組織代表大會的代表;

                      (五)征求廣大同學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合理有序表達和維護同學正當權益,及時反饋提案處理落實的整體情況,參與學校治理;

                      (六)討論和決定應由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代表經班級團支部推薦、學院學生會(研究生會)組織選舉產生。

                      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六條  學校依法設置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各群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據法律法規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法規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八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結合人才培養和學科專業發展,設置、變更或者撤銷學院(部)。

                      第二十九條  學院(部)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對外交流和社會服務的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條  學院(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學校的辦學方針、發展規劃和人才培養目標,提出年度招生建議,制定學院(部)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人才培養、教育教學改革、學科專業建設、科學研究、國際合作交流、社會服務以及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三)制定對外交流與合作規劃并組織實施;

                      (四)根據學校授權,設置內部機構,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決定學院(部)人員聘期工作任務與考核管理辦法;

                      (五)制定學院(部)師資隊伍建設發展規劃,負責學院(部)教職員工和學生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六)按學校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學院(部)的教學、科研經費和其他資金,并在學校授權范圍內,管理和使用有關資產,維護資產安全;

                      (七)制定學院(部)教職員工的業績考核、獎勵及分配方案;

                      (八)維護學院(部)安全穩定;

                      (九)履行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  學院(部)院長(主任)是學院(部)的行政負責人。

                      院長(主任)實行聘期制。

                      院長(主任)定期向學院(部)全體教職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副院長(副主任)協助院長(主任)開展工作。

                      第三十二條  學院(部)實行黨組織會議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依據黨內法規和《中共中央組織部 中共教育部黨組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會議和校長辦公會議(校務會議)議事規則示范文本的通知》,制定會議議事規則。

                      學院(部)黨委(直屬黨支部)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全面負責學院(部)黨的建設,保證監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貫徹執行,應當強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責任,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召開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干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黨的建設工作。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黨組織研究討論后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堅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集體討論決定重大問題。

                      第三十三條  學院(部)學術分委員會是本單位的學術機構,依據學校學術委員會授權或者批準的規程開展工作,負責審議本單位的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隊伍建設、學術交流、學術道德等學術事務。

                      第三十四條  學院(部)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院(部)黨組織領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院(部)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  學校依據學科發展規劃或重大研究任務需要設置校屬教學科研機構,其負責人按照有關規定聘任。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擴大和保障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享有相應的科研自主權,增強創新活力。

                      第三十六條  學校內設管理機構是學校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部門,按照學校界定的職責代表學校履行相關領域的管理職責。

                      第三十七條  教輔機構是為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服務社會、文化傳承創新提供服務保障和支撐的各類機構,包括圖書館、網絡安全與信息化中心、服務中心等。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三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系指由學校依法聘用的教師及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人員。

                      第三十九條  學校依法對教職工進行聘用、考核、晉升、獎懲等,具體辦法由學校或學校授權相關職能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  學校教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的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依規依約開展教學、科研等崗位要求的工作,進行教育教學管理服務改革,參加學術團體,開展學術活動;

                      (二)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民主管理與監督;

                      (三)按照學校規定公平合理使用教學科研公共資源,公平獲得學習、進修、培訓、交流、訪問等發展機會,享受相應待遇;

                      (四)知悉教學科研等評價規則,在師德、工作業績、工作能力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就職務、獎懲、福利待遇等事項表達異議,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章、章程以及學校規章制度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的規定,履行下列義務:

                      (一)愛國守法,忠于黨的教育事業,立德樹人,為人師表,擔負為黨育人、為國育才神圣使命;

                      (二)遵守師德和職業行為規范,持續提升師德水平;

                      (三)愛崗敬業,勤奮工作,持續提高育人本領和業務工作能力;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維護學校權益和聲譽;

                      (五)尊重和愛護學生,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六)法律、法規、規章、章程以及學校規章制度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二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教職工權益保護機制,健全相應機構,為教職工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十三條進修、兼職及勞務派遣人員等,依據法律法規、學校規定和合同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五章 學生

                      第四十四條  學生是指取得學校入學資格,接受學校教育的受教育者,分為普通高等學歷教育學生、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生、留學生以及聯合培養學生、培訓學員等其他受教育者。

                      第四十五條  普通高等教育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依規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六條  普通高等教育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維護學校權益和聲譽;

                      (三)努力學習,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七條  在學校接受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學生、留學生、聯合培養學生、培訓學員等其他受教育者,依據法律法規、學校規定和合同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四十八條  學校健全學生成長成才的服務支持體系,為學生提供良好的學習環境,充分保障學生行使合法權利,促進學生履行自身義務。學校對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創新創業、社會實踐與志愿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和為國家、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個人和集體予以表彰獎勵;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給予處理或者處分。

                      第四十九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學業指導和服務、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等。學校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助學、困難補助等形式的獎勵和資助項目,允許學生在課余時間適度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五十條  學生可基于共同興趣愛好、成長成才需要,根據有關規定組織學生社團,并依照法律、法規、學校有關規定開展活動。

                      第五十一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依規參與學校管理。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益保障機制,充分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經費、資產、后勤

                      第五十二條  學校實行以舉辦者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學校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的機制。

                      經費來源以財政補助收入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籌集辦學資金,逐步增加辦學投入力度。

                      對校友及社會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贈,學校以節儉高效原則使用,確保捐贈目的的實現。

                      第五十三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方針,努力節約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嚴格按照國家財經法規管理財務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經濟責任制度,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規范學校及校內各部門(單位)的經濟行為,嚴格國有資產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益,防控各類經濟風險,保障資金運行安全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學校堅持黨對審計工作的領導,設立審計機構,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接受審計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學校審計機構對本校及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實施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建議。

                      第五十五條  財政撥款、辦學收入、社會捐贈、財務支出等財務信息,學校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五十六條  學校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在建工程、對外投資和無形資產等。學校通過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資產的全環節動態管理,優化資產配置,提高使用效益,不斷促進學校資產的合理、充分、有效利用。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有關規定,保護并合理利用校名、學校標識和學校依法享有的知識產權,加強對學校無形資產的管理,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七  條學校加強后勤管理,健全服務保障體系,為教學科研服務,為師生員工提供優質服務。

                      第七章 社會服務和外部關系

                      第五十八條  學校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積極與政府部門、高水平大學、行業企業和廣大校友開展合作交流、協同創新、對口支援等,加強產教融合和科教融合,通過優勢互補拓展外部資源,促進區校合作、校企合作,為社會提供多樣化的優質教育服務。

                      第五十九條  學校在主管部門的領導、指導和監督下,開展辦學活動。學校堅持開放辦學,建立教學自我評估制度,加強內部督導,完善教學質量保障體系與評價機制,依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議。

                      第六十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條  學校設立北京北方工業大學校友會。

                      北京北方工業大學校友會是學校依法注冊成立的非營利性組織,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從事相關活動,以多種方式聯系和服務校友;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與發展設想;聽取校友的意見和建議,促進、協助校友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學術文化等方面的交流與協作。

                      北方工業大學校友包括在校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和教職工,被學校依法依規授予各種名譽學位等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二條  學校設立北京北方工業大學教育基金會。

                      北京北方工業大學教育基金會是學校依法注冊成立的非營利性慈善組織,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從事相關活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通過接受校友及社會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贈,支持科學研究及學校建設,獎教助學、資助貧困優秀學生,支持大學生創新創業。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六十三條  學校標識主要包括校字、校徽和校色。

                      校字“北方工業大學”由原國務院副總理方毅題寫。

                      校徽中心圖案由三個疊放的“人”字與星體運行軌跡組成,三個疊放的“人”字,寓意學校在人才培養中堅持“以人為本”的育人理念,培養具有完善“人性、人格、人品”的人才。

                      校色為紫色,CMYK色值為:C55,M100,Y55,K15。

                      第六十四條  學校校歌是《北方工業大學之歌》,作曲:呂遠,作詞:北方工大集體。

                      第六十五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10月的第3個星期六。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常委會審定,報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核準。

                      第六十七條  學校教代會監督本章程的執行、落實情況。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自北方工業大學頒布之日起實施。

                      北方工業大學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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